为此,笔者建议,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记录封存可参照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涉诉信访是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涉诉信访现象的大量出现与我国长期形成的诉讼观念密切相关。
因此,从立法上具体规定涉诉信访案件的对象,规范涉诉信访的范围和程序,是完善涉诉信访制度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说,司法公正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对于同样的司法裁判结果,不同的评判主体基于不同的认识视角会作出不同的评价。同时,由于涉诉信访对象和范围的立法缺失,信访人与接访人之间很容易就是否应当将有关案件作为信访问题处理发生争议。只要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判是不公正的,他们就会向法院提出信访诉求。因此,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现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
涉诉信访是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有利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全面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能够更好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从实践中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诉求来看,基本上都是要求法院变更实体裁判结果,而不是纠正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二者正常的关系应当是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沟通,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法官与律师职业的同异,构成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基础。因为绝大多数人懂得,做人的尊严比金钱物质更重要,道理本就如此朴素、简单。但现实中,法官、律师互相贬损时有发生。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实践者,同以法律为语言,以法庭为舞台,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信念,以促进法治文明与社会进步为使命,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创新司法管理、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由于职业区别,各自恪守职业定位,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才能在相互关系中自觉摆正位置,端正心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职业尊严,自觉抵制玷污法律职业荣誉和自身形象的行为。事实上,为规范和引导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出台一系列规定,如2000年《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1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3年《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2004年与司法部又联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如果一旦经不住诱惑,将审判权作为交易砝码,不仅有辱自尊与职业荣誉,最终沦为司法腐败的牺牲品,还会给社会提供不良的引导信号。三、建立正常关系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应指因同属法律职业而产生并体现在从业中的相互关系,而非分别任职法官、律师的夫妻、父子、同学等个人关系。因此,法官的权力等级远高于律师。近年来,很多法院已经注意到,如果只堵不疏,防不胜防,还会逼出旁门左道,只有正常渠道畅通,疏堵结合,才会取得预期效果。
物欲虽难满足,但绝大多数法官不腐不贪。耿景仪,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再一次强化防范、限制性他律,彰显维护司法廉洁的决心。律师是委托方的代言人,要实现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追求能够胜诉的目的。
从职业要求和社会要求看,由于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对法官的要求显然高于律师。法官不仅必须在审判时保持居中,而且必须品行优良、廉洁公正。
因此,与律师履职范围广泛、开放,行为主动、积极相比,法官依法履职相对被动、封闭。因此,在择业时就要考虑,既然选择法官职业,也就选择了奉献。
从职责范围看,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201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中国法官协会联发《关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工作沟通联络的意见》,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职业培训互助机制、信息交换机制,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邀请律师参加法院调研活动等。在这种情况下,增强法官对职业的正确认识,树立职业荣誉与职业尊严,调动内因发挥自律作用,形成法官自身定力,就显得更为重要。为阻隔法官与律师建立非正常关系,曾一度出现除法庭相见外,法官任何情况与律师接触都有违规违纪之嫌,甚至律师正常了解案件进程也询问无门,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给法院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从分配制度看,我国法官比照国家公务员标准领取工资,生活稳定,但收入与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上不封顶的同龄律师相比,往往差距较大。轻视律师的诉讼权利和地位,本应兼听则明,却不重视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甚至对律师缺乏应有尊重。
作为法官应当清楚,虽然导致少数法官不廉的因素很多,但说千道万,正如贫穷易诱发财产犯罪,但绝大多数贫者不偷不抢。可见,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高于律师。
从诉讼地位看,法官行使审判权是法定职责。尽管这一规定比较原则,但对加强相互制约,畅通检举违纪违法行为的通道,促使法官与律师关系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职业共性,法官与律师应有共同的法治理想、职业荣誉感和相互尊重、理解、学习、互补的基础和必要。(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是建立正常关系的保证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是为防止国家司法权不当行使而设立的制约机制,也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
社会虽然要求律师讲诚信,但评价标准相比并不严格。有的法官对律师缺乏正确认识,更多看作纯商业化角色,而不是有共同职业追求的志同道合者。法官与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为法律人,应在各自实践中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从法官的角度而言,构建二者的良好关系,应遵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进路:恪守职业定位、维护职业尊荣和建立正常关系。
从职业权利属性看,法官的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至上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进入专题: 法官 律师 。
律师既可参与诉讼活动任出庭律师,也可进行有偿法律咨询、案外调解、代书合同、审查法律文件等非诉活动,接触的委托方可以是社会各个阶层。律师执业的诉讼参与权、从事法律服务权,主要是受当事人委托形成。
职业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沟通,有利于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和效率,只要达成共识,其空间还很大,方式也很多。通过上述比较还可看出,法官在与律师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决定作用。
充分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权利,对加强司法监督、防止错案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现实中为谋求私利意图收买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是社会不良风气的综合反映,与国家当前法治环境尚不尽如人意的现状相联系。如果法官从自身做起、从每一个案件做起,就会逐步影响、感染、净化周围的氛围和风气,不断增加社会对法官和法院的尊重与信任、对法律的敬畏与服从,使社会评价与广大法官的辛勤付出成正比。如果法官严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公正行使审判权,即使律师或者其他任何人想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审判,也是无用的。
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只站在天平的一头,职业需要其社交广泛,主动、张扬。有的律师不把工夫下在钻研法律、搜集证据上,而是想方设法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甚至把如何拉拢、贿赂法官,如何教唆当事人作伪证等当经验传授给年轻律师
司法权所具有的抗衡并审查行政权及立法权的能力,使得国家在采取立法行为及行政行为时,不得不事先考虑司法的审查功能。司法所具有的被动性特征,要求违宪审查的提起权在于人民。
司法权之所以成为国家权力中最具人权保障功能的权力,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司法具有对人的一视同仁性,另一方面在于司法权有着对人权侵害的事前预防及事后救济的功能,表现为: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天的司法并不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作出区别,既然这两个人都具有人的特征,他们在司法的眼中就是平等的。事实上,人权保护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毕竟如果政府没有实施的力量,人民就没有权利可言。